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》(国发〔2012〕14号)文件规定,从税收优惠、资金支持、政府采购、清理减免不合规收费等方面对中小企业给予支持。具体措施包括;
自2013年8月1日起,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,暂免征收增值税;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,暂免征收营业税。将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,延长到2015年底并扩大范围,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。设立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,主要用于引导地方、创业投资机构及其他社会资金支持处于初创期的小型微型企业。规定各级预算部门应当安排不低于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总额18%的份额专门面向小型微型企业采购。在政府采购评审中,对小型微型企业产品可视不同行业情况给予6%-10%的价格扣除。鼓励大中型企业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政府采购,小型微型企业占联合体份额达到30%以上的,可给予联合体2%-3%的价格扣除。落实中央和省级财政、价格主管部门已公布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。清理取消一批各省(区、市)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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