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》(国发〔2012〕14号)文件规定,在促进小微企业集聚发展方面,要统筹安排产业集群发展用地和改善小型微型企业集聚发展环境。具体措施包括:
经济技术开发区、高新技术开发区以及工业园区等各类园区要集中建设标准厂房,积极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生产经营场地。对创办三年内租用经营场地和店铺的小型微型企业,符合条件的,给予一定比例的租金补贴。建立完善产业集聚区技术、电子商务、物流、信息等服务平台。以培育农村二、三产业小型微型企业为重点,大力发展县域经济。开展创新型产业集群试点建设工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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